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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由?”這樣一個看似簡單卻又意義深遠的問題最近總是縈繞著我,揮之不去。在想法漸漸成熟后,我想來談一談我的、關于“自由”的自由言論中國文庫-教育資源網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的言論自由作文供大家參考選擇。
言論自由作文
鳥兒在藍天展翅翱翔是一種自由;魚兒在水中盡情暢游是一種自由;螞蟻在陸地悠閑溜達是一種自由。那么,對于我們人類來說,自由又是什么呢?
從法律的角度上,自由應該是做法律所規(guī)定的事情。譬如,我們有言論自由,可以就某個人、某件事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這就是一種自由。但是,我們的言論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能單憑自己的一面之辭而損害他人。4·13西藏事件,美國CNN口出狂言,詆毀中國,不就是很好的例子嗎?所以,自由是一把雙刃劍。能夠掌握好它的方寸就能讓自己盡情如愿地生活,否則就只會刺傷自己和他人,甚至會陷入痛苦的深淵。
作為一個學生,除了國家規(guī)定的法律外,我們更多的是遵守父母的家規(guī)、學校的校規(guī)。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自由自然被加上了很多條規(guī)。每天看電視只能看新聞,周六日才能上網,在校不能帶手機。相信每個學生都會痛恨這些東西,都會哀嘆:我是一只小小小鳥,怎么飛也飛不高。是啊,誰不渴望能夠自由自在地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呢?可是,偏偏我們是一個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學習是我們的中心任務,我們要好好學習,更需要別人的指導。于是,父母、老師的約束管理是有據可依,理所當然。這也根本不能算是侵犯我們的自由。
或許,有人會反問?被人管著還算得上是自由嗎?你什么時候看到鳥兒被人綁住而飛?但是,你忘記了,自由始終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就只會造成混亂和傷害。更何況,天下父母都是為孩子好。父母和老師有著豐富的人生經驗和教訓。對于我們的自由限制是一種愛的傳達,目的是希望我們的人生路能走得更順暢。
隨著年齡的增加,我們享有的自由會逐漸增加。因為,自由是相對能力而言的。若你想提早獲得更多的自由,提高自己的能力,那就證明給別人看,你是有能力做好一切。這也讓父母放手、放心你去做,讓你享受更多的自由。
鷹有堅強的翅膀才會穿越高空。魚有敏捷的技術才能跳躍海洋。自由也是如此,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你將擁有更多的能力,享用更多的自由。
言論自由作文
霍姆斯是一位溫和的自由主義者。在他擔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時,關于表達自由有兩種極端的主張。一種極端主張是:對表達的限制、至少對政治言論的限制,任何時候都不能說是合法的。另一種極端主張是:任何可能導致邪惡行為的表達,都必須受到限制,或者說,表達中引起損害的傾向,不管其當前程度如何,都有理由實施限制。為了避免這兩種極端,霍姆斯提出了“明顯的當前危險論”。
霍姆斯1919年在申克訴美國一案的判決中首次闡述了“明顯的當前危險論”。在該案中,申克是一位社會主義鼓動家,因散發(fā)傳單譴責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美國的兵役法而被起訴。傳單指責兵役是最壞的暴政,是為了華爾街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種反人道的可怕的罪惡行為?;裟匪乖趯徖磉@個案件時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宣傳傳單里的意見還不是犯罪。但是,每一行為的意義取決于采取行為時的情況。他舉例說,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擁擠的劇院里毫無根據地叫嚷:“失火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叫嚷“失火啦!”將引起嚴重的混亂和傷害。他接著說:“在每一個案件里,問題在于使用的語言是否處于這種情況和具有這樣一種性質,即它們將造成一種明顯的當前危險,將帶來國會有權利制止的竇質性罪惡。這是一個可此可彼和程度如何的問題。”當一個國家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的時候,有許多平時說了無妨的話會被認為危及國家的安全,因此說這些話將是不能被容忍的?! ≡诰偷虏妓乖V美國一案所作的推論中,霍姆斯再次適用了“明顯的當前危險”的理論。德布斯的具體罪狀,是他在俄亥俄州坎頓的演說中,宣稱痛恨一切戰(zhàn)爭,因為戰(zhàn)爭總是統(tǒng)治階級用來強迫普通人民為它打仗的方法來剝削他們。因而他也反對美國對德國進行戰(zhàn)爭。他煽動人民拒絕進行兵役登記和應征入伍?;谶@種指,控,德布斯被判處10年徒刑。在支持對德布斯的判決時,霍姆斯斷言,德布斯的講演有一種自然的、預定的后果:阻撓征兵。簡言之,非言詞本身而是說話時的情況決定了講演人有罪與否。
1925年在吉特洛訴紐約一案中,霍姆斯重申和發(fā)揮了明顯的當前危險的理論。吉特洛是前任紐約州議員,社會黨左翼領袖之一。因他先后撰寫并散發(fā)《左翼宣言》和《革命時代》,宣傳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推翻政府的義務、必要性和正當性,鼓勵全體無產者參加世界革命斗爭而被判罪。吉特洛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后,多數法官決定維持原判?;裟匪拐J為應當推翻原判。在他的異議書中,霍姆斯承認吉特洛的宣言不只是一個理論,也是一種煽動。但他爭辯說:“每一項意見都是一個煽動。它是為了讓人相信而出現,如果有人相信,就會被付諸實踐,除非其他的信念高于它或由于能量不足而在出現時被泯滅。觀點的表達和狹義的煽動之問的唯一差別是表達者對結果的熱心。雄辯可以燒毀理性。但是,在我們面前,還沒有引起一場眼前的‘火災’的可能。如果歸根到底,對無產階級專政的信仰注定要被社會的支配力量所接受,那么,自由表達的唯一意義就是應該讓這些信仰有機會自行其事。”
霍姆斯的“明顯的當前危險論”受到他的同事布蘭代斯(1856-1941)的擁護和進一步完善,并由布蘭代斯表述為一個更為確切的公式。在1927年惠特尼訴加里福尼亞州一案中,布蘭代斯指出:“自由表達的權利、教育權利和集會權利,當然是不可否定或剝奪的基本權利。但是,雖然自由表達權和集會權是基本權利,它們在本質上不是絕對的權利。如果擬定的特殊限制是保衛(wèi)國家免于毀滅或政治、經濟、道德上的嚴重損害所必需的,自由表達權和集會權的行使就應服從限制。”但他接著宣稱;“除非言論會產生或預定產生出明顯的即刻的實質性罪惡的危險,否則,合法限制所必須的條件是不存在的。’’僅僅懼怕或預測可能發(fā)生某種邪惡不足以證成法律限制言論和集會。邪惡必須是嚴重的,而且發(fā)生邪惡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的。“如果還有時間通過討論來使荒謬和似是而非之論得到揭露,有時間通過教育途徑來避免邪惡發(fā)生,那么,要采用的補救辦法是更多的討論而不是強制緘默。”
70年代以后,伯格主持的聯邦最高法院把限制表達自由的標準多樣化,例如,增加對引起傷害的訊息傳播的限制,但總體上仍然是以明顯的當前危險理論為基本標準。所以說, 明顯的當前危險理論是最有影響的,在政治生活中起著深刻作用的學說。
言論自由作文
有人說:“自由便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誰也管不著。”又有些稍為嚴謹的人說:“自由是在法律允許下,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并不想對這兩種看法作出任何評論,因為在我剛看到這個問題時,想法與前者相同,過了幾秒又與后者相同,這過了幾天了,我也總算有了自己的想法。在我看來,自由是不可以被明確定義的。它就像一個數學中的集合,左邊是負無窮,右邊則有一個方括號提醒你,該適可而止了,越過這個“柵欄”,自由便不復存在了。每個人對自由的定義是不同的,有些學生覺得,不用寫作業(yè),不用上學便是自由;一些公司白領認為,給他們放幾天假,來一次小旅行就是前所未有的自由;逃犯覺得,不被警察抓到就是自由。所以,自由的左邊是無限的,它可以被你定義得很小,而這樣看似小小的滿足便是一場自由的放逐;它也可以很大--不越界的大,心無旁騖,你的世界只剩下自己與心中的信仰,也許許多得道高僧便真的是擁有了這樣無邊無際的自由吧。
那么,人類是自由的`嗎?
從某方面來說,人類確實是地球上最自由的生物。人類擁有七情六欲,人類有著其他生物無法披靡的智慧,人類擁有豐富的想象力,人類擁有可以操控思想的理性,人類擁有的這一切,難道還無法證明人類是自由的嗎?
但是大多數人一定會更加認同這個觀點:人類自由的不自由了。
都說社會問題不是與生俱來的,但不可否認,它確實存在不是嗎?孩子在幼稚園天真爛漫,到了小學漸漸勾心斗角,中學有些少年老成,大學無疑是成王敗寇,你說自由,他們能服氣嗎?中國式教育下的眾多傀儡,難道可以說是自由的嗎?
教育在中國一直是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但新的社會問題卻也被“重而不視”。
福建孩童八死五傷,罪犯是一個想要報復社會的年輕人。所有人都看到了這個事件的表面現象,指責罪犯、指責學校安全措施,卻很少有人把目光聚焦在整個事件的背后。罪犯殺人固然可惡,但他卻也是一個可憐人。他只是被這樣一個功利的、職場冷漠的社會束縛、被扭曲、被侵蝕,繼而產生心理疾病而逾越理性,做出這樣殘忍的事情。試問,在這種情況下,人類還可以坦然地說自己是自由的嗎?
自由是天空,不自由是大地,我們生存于大地,卻渴望著藍天。我想,這才是人與自由真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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