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xf.com--學習計劃】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黨中央為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舉措。下面是中國文庫網63xf.com分享的2015廉政準則全文。供大家參考!2015廉政準則全文
中紀委官網發(fā)布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全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14年,在十八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王岐山同志就提出了給“廉潔準則”瘦身,之后更是多次召開座談會征集意見和建議,并于今年7月份,開始向外部征求意見。雖然,2010年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稱“廉政準則”),時間并不算久遠,但是通篇足足3620字,雖然不是長文,但是對于廣大黨員干部來說,幾乎只能記住大概,通篇爛熟于心難免有些困難。
如今將三千多次精簡成三百字的“廉潔自律準則”,可謂是“要言不煩”。刪除重復的,抓住最根本的、最關鍵的,才能記得牢,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另外,此次精簡、瘦身,也體現(xiàn)了本屆領導班子的風格。從“八項規(guī)定”到“六個禁止”處處體現(xiàn)著“精”、“簡”二字。取消長篇大論,取消不合時宜的,留下的就是精髓。
做好了準則的“減法”,接下來就該是落實的“加法”。一個好的政策、法規(guī),亦或是制度,都需要落到實處才能發(fā)揮實效,廉潔準則也是如此。頂層設計出了“要言不煩”,各級官員就要嚴格執(zhí)行。對于黨員干部來說,有了準則,就要清楚的明白自己肩負著的廉潔自律規(guī)范,對照準則,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能做;對于各級政府機關單位來說,有了準則不夠,還需要具體的措施和保障,督促黨員干部認真的執(zhí)行。這樣才符合修改準則的初衷,才能真正實現(xiàn)廉潔從政,實現(xiàn)“廉潔”二字的內在含義。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正確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有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但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必要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依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 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xù),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xù)但返聘后又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適用《廉政準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執(zhí)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中辦發(fā)〔2009〕26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參照《廉政準則》執(zhí)行。
第二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一項所稱"以借為名占用",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用的名義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超過六個月。
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五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是指與執(zhí)行公務相關聯(lián)或者與履行職責相沖突。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三項所稱"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xiàn)金和代幣購物券、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卡、提貨憑證等支付憑證。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而不交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四項所稱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委托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財?shù)刃问綖楸救酥\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為交易對方、受委托方等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五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機構沒有披露或者尚未公開的公共設施建設、商品價格調整、稅率調整、銀行利率調整、企業(yè)重組、簽訂重大交易合同、投資重點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等各種信息,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他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
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多占住房",是指一戶家庭違反規(guī)定占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福利性質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guī)定標準。"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010〕59號)等有關住房管理的規(guī)定。
違反規(guī)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guī)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相關房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節(jié)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yè),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yè)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guī)定》(中辦發(fā)〔2001〕10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干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
違反規(guī)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證券應當在本實施辦法發(fā)布后6個月內予以處理,不得繼續(xù)持有。
第十二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guī)定》(中辦發(fā)〔2001〕10號)等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
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違反規(guī)定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所購買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伙在國(境)外經辦商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從事商業(yè)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yè)、從事商業(yè)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yè)(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yè)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yè)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shù)幕顒印?/p>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10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fā)〔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xiàn)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yè)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fā)〔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guī)定。
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干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后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節(jié)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第十六條 《廉政準則》第三條所稱"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是指違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發(fā)布的關于公共財物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以貪污論,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以受賄論,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除前兩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黨12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所欠公款予以追還。
違反規(guī)定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所借用的公款應當退還,并且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所獲利潤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違反規(guī)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
違反規(guī)定借用公物或者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和《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fā)〔2009〕20號)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和《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fā)〔2010〕27號)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廉政準則》第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頒布,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jiān)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
更多相關內容:-
廉政談話材料
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方案
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2016
黨風廉政建設半年工作總結
2016年廉政黨課講稿
第十八個黨風廉政教育月活動總結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學習心得
新準則條例學習體會
一準則兩條例學習心得
準則和條例學習心得
2015新黨章全文
朱子家訓全文及翻譯
弟子規(guī)全文
陸羽茶經全文
新安法全文
2016年最新黨章全文完整版
2016最新黨章全文
2016年兩會內容全文
2016兩會內容全文
十八屆五中全會報告全文內容
本文來源:http://63xf.com/shiyong/100805.html






文檔為doc格式